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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酪梨籽」係非可供食品使用原料

主旨:有關「酪梨籽」係非可供食品使用原料,不得添加或製成食品相關產品,違反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惠請轉知所屬會員(農民)知悉,避免觸法,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9款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年03月20日FDA食字第1066071306號函辦理。
二、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酪梨」可供食品使用部位僅為「果肉」,酪梨籽非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倘添加或製成食品相關產品,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9款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違反者,依同法44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三、有關是否可供為食品使用之原料,可逕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署建置之食品藥物消費者專區整合查詢服務平台「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網址:https://consumer.fda.gov.tw/Food/Material.aspx?nodeID=160)查詢。
四、另,為確認非傳統性食品原料之食用安全性,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訂有「非傳統性食品原料申請作業指引」,該指引係規範非傳統性食品原料之定義,申請程序及作業流程、安全性評估須檢具之資料及申請書,供食品業者遵循,以確保食品安全及兼顧產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