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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110年度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機構驗證作業排程,配合調整111年度驗證作業程序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110年度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機構驗證作業排程,配合調整111年度驗證作業程序:

說明:
一、依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5條規定,本法108年12月25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農產品經營者已取得之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證書效期尚未屆滿者,自修正施行之日(109年12月25日)起至該證書效期屆滿之日,未逾18個月(111年6月25日)之期間內,得適用修正施行前有關產銷履歷農產品之規定使用驗證農產品名義及標章。故農產品經營者欲持續生產產銷履歷農產品,應於前述18個月之緩衝期內,依本法修正後之規定,完成驗證證書轉換,先予敘明。

二、考量110年5至7月間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對COVID-19疫情第三級警戒減少跨區移動及群聚之防疫規範,導致認驗證作業延遲;另有部分產品品項受限產季因素,無法於111年6月25日前完成驗證證書轉換。為避免驗證資格中斷,損及業者權益,請驗證機構配合調整驗證作業程序如下:
   (一)請依附件格式於111年4月15日前完成未取得新法驗證證書客戶清查,並調查其持續參與驗證之意願。
   (二)無意願持續參與驗證者,其證書效期如逾緩衝期限者,驗證機構應依本法第35條規定,於111年6月25日至本會L1產銷履歷認驗證平台,終止其驗證資格。
   (三)欲持續參與驗證者,驗證機構依其標章使用情形、平行生產概況或其他因素等完成風險分級,分階段完成驗證作業程序:
       1.低風險業者:於111年6月25日前執行文件審查後,換發新證書,並於111年12月31日前,依規定完成其餘驗證程序(如:實地稽核、產品抽驗及驗證決定等)。
       2.高風險業者:於111年6月25日前執行文件審查及實地稽核後,依審議小組決議,就符合驗證基準者換發新證書,並於111年12月31日前,完成產品抽樣檢驗。

三、驗證機構依說明二(三)將111年度追蹤/展延查驗合併轉版驗證作業採分階段辦理者,執行產品抽樣階段得於不逾本會訂定之驗證機構收費上限標準內,收取至多一人天現地稽核費及交通費。

四、請驗證機構於111年4月15日前將附件調查結果以電子郵件寄至承辦人電子信箱(hsuan0601@mail.coa.gov.tw),俾利本會追蹤後續辦理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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