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小地主大佃農政策未納入國有土地係基於國有土地屬國有公用財產,主管機關為政府,非屬小地主私有農地性質,且為綜理國有財產事務,業有特定主管法規規範,爰不符「小地主大佃農」政策調整國內私有農地結構化零為整,提升農地利用效率,促進農業勞動結構年輕化,並使老農安心享受離農或退休生活之目標。
為利大佃農承租農地,已整合各地區之農地查詢及媒合系統,可就近透過各鄉(鎮、市、區)農會提出承租申請,農會將依據填寫資料內容,提供出租資訊或協助搜尋,協助承租農地;亦可就近向農地附近農家或村里長詢問。
依規定參加「小地主大佃農」政策農地租賃期間須達 3 年以上,對於有連作障礙問題之農地,建議調整耕作經營模式,例如同一田區種植香蕉 2 年後,可輪作水稻或其他作物,以有效改善土壤地力,穩定經營,同時亦可減少覓地承租之困難。
查「小地主大佃農」政策,輔導租賃農地包含非都市土地耕地範圍、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及經縣市政府專案審查通過,且合法使用者,但不包括台糖公司土地、公有土地及 375 出租耕地。惟為因應地方產業需求,對於非屬上述範圍之農地,已適度放寬限制,即該等農地如經地方縣市政府專案審查通過者,亦可納入政策輔導範圍。
小地主必須為持有農地所有權之自然人,大佃農為符合專業農民、產銷班、合作社、農會或農企業公司等身分條件,且承租農地擴大經營總面積達一定規模者,才能納入輔導對象。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20 條至 22 條之規定,民國 89 年 1 月 4 日以後訂立之農地租賃契約,已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地主可放心出租。政府自推動「小地主大佃農」政策以來,持續對此問題進行宣導,迄本 (101) 年 9 月底,參與政策出租農地之小地主人數已逾 1 萬 8 千多人,經營規模達 9,853 公頃 ,未來仍將持續透過媒體及舉辦宣導說明會,導正農民觀念。
1. 保障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權益,避免衍生不必要之糾紛。
2. 有利於承租人辦理貸款及農會辦理監督管理事宜。
3. 避免農地被惡意佔用或破壞。
4. 農地租賃期間超過 5 年以上者,書面契約經公證,可確保雙方權利。
有關「小地主大佃農」申辦之規定要點及相關資料,您可進入本署網站( http://www.afa.gov.tw/ 農糧業務資訊 / 小地主大佃農專區)查鴃A或可至當地農會或縣(市)政府洽詢租地、貸款及補助事項等需求;針對產銷技術及經營管理輔導等問題,可就近向當地農委會各試驗改良場所洽詢。
1. 「小地主大佃農」政策對大佃農經營面積設置「基本門檻」,係期納入政策輔導對象之大佃農已具備從事農業經營經驗,俾得降低農業經營風險。
2. 「基本門檻」須達 0.5 公頃 以上,包括既有從事農業經營之自有或現行承租農地。其認定方式於自有農地部分,係指屬於自己名下所有;承租農地部分,則應提出承租農地於租約有效期間之資料(須附書面證明書),即可計入既有承租農地部分併算基本門檻;另受託代耕包含配偶或直系血親二親等內 ( 包括父子或祖孫 ) 之農地及公有耕地,亦可採計為基本門檻面積。
畜牧業者之畜牧場用地及其畜牧設施,係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釣洏弮f查辦法」及「畜牧法」規定,申辦供其畜養動物及其管理之用途,非供農業耕作之用,其畜牧場用地不得採計為基本門檻或擴大經營規模。另畜牧業者如依「小地主大佃農」政策規定,承租自然人耕地種植飼料玉米,承租種植農地得採計為基本門檻或擴大經營之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