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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署公告有關農糧類大專業農申請大型農機補助案件,自本(111)年起一致適用公告補助牌型且總經營規模需達10公頃以上之規定及採認方式補充說明

農糧署公告有關農糧類大專業農申請大型農機補助案件,自本(111)年起一致適用公告補助牌型且總經營規模需達10公頃以上之規定及採認方式補充說明

一、農糧類大專業農申請大型農機補助案件,自本(111)年起一致適用公告補助牌型且總經營規模需達10公頃以上之規定:
(一)為確保農民購置農機權益,並提高生產及經營效率,農糧署(以下稱本署)訂有「農機申請列為補助牌型作業規範」,復查本署「大小型農機補助實施計畫」規定,其補助範疇以該規範公告於本署
全球資訊網(https://www.afa.gov.tw)之農機補助牌型為限,且大型農機(曳引機及聯合收穫機)補助對象需為耕作面積達10公頃以上之農民。
(二)基此,農糧類大專業農申請大型農機(指曳引機及聯合收穫機)補助案件,自本(111)年起一致適用前揭本署公告補助牌型,且總經營規模需達10公頃以上之規定。

二、農糧類大專業農申請大型農機補助案件,其經營規模需達10公頃以上之採認方式,補充說明如下:
(一)查「農糧類小地主大專業農企業化經營補助作業規範」第8點規定略以,農糧類大專業農依產業類別(按水稻、硬質玉米、雜糧、果樹、蔬菜、花卉、茶及特作作物類別區分)及經營規模訂有總補助經費上限;另綜合經營一種以上之產業,限擇其一據以計算總補助經費上限,不以加總或併計各產業規模認定。
(二)基此,鑑於大專業農設備補助係依其申請產業類別之經營規模級距,核予補助總額上限,以協助大專業農充實經營該產業類別之機具設備,故有關大專業農申請大型農機(指曳引機及聯合收穫機)補助需達10公頃以上面積之採認方式,按前揭規定仍應以申請產業類別之經營規模為限,不以加總或併計各產業規模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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