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
衛生福利部「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業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以衛授食字第1121302909號公告修正發布。
- 旨揭「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修正草案,業經衛生 福利部於112年8月17日以衛授食字第1121301201號公告於行 政院公報,踐行法規預告程序。
- 旨揭發布令,公開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該部網站「衛生福 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最新動態」網頁或食品藥物管理署網 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
-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如下
- 產品於外包裝表達該產品具有特定營養素性質時,可標示 如:「本產品含葉黃素」、「每份含蛋白質○公克」等與 事實相符的營養宣稱,並應於營養標示內標示其宣稱營養 素含量。
- 增加「高、多、富含」等營養宣稱之營養素及其含量基準, 例如:固體產品宣稱「高維生素D」,該食品每100公克 所含維生素D須達到或超過3微克。
- 修正表七之內容項目及不得宣稱之詞句,例如含糖碳酸飲 料可標示「添加維生素C」或「每100毫升含維生素C50毫克」等與事實相符的營養宣稱,但不得標示「高、富含」 維生素C或等同意義之營養宣稱及生理功能詞句。
- 本應遵行事項除第4點第1款、第4款、第5點及第6點自115年1 月1日施行,其餘修正規定自正式公告後即日生效。另,公 告日前已取得特殊營養食品許可證之產品,於115年1月1日 起製造者,應依本公告規定辦理。未依規定標示者,將依違 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標示 不實者,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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